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19: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捐助可全額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1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