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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捐助可全額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1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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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