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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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虛報薪資案件應於核課期間內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8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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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廠商虛報薪資案件,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後,稽徵機關自得本於職權逕行調查。調查結果認為虛報行為確鑿應行補稅者,應於法定核課期間內發單,無須俟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倘日後少數案件因司法機關與稽徵機關事實認定不同而判決無罪時,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可視案件內容,本於職權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