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虛報薪資案件應於核課期間內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8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廠商虛報薪資案件,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後,稽徵機關自得本於職權逕行調查。調查結果認為虛報行為確鑿應行補稅者,應於法定核課期間內發單,無須俟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倘日後少數案件因司法機關與稽徵機關事實認定不同而判決無罪時,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可視案件內容,本於職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