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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事業資產遭受災害之損失資本主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4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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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資本主投入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供其營運之資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可列計該事業當年度之損失,以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得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