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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得超過5年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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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最低不得少於5年,並應自營業開始之年度起,逐年攤提不得間斷,享受免稅獎勵之營利事業,按長於5年之期間逐年攤提開辦費,現行稅法既無禁止之規定,稽徵機關未便予以調整按5年計提。(編者註: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應依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