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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多次密集遷移戶籍出售多筆土地無騰空房地待售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405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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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黃○○等2人同時出售多筆土地,由本人及直系親屬1人分別設籍於該多筆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土地稅法第9條所明定。本部台財稅第35797號函係核釋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為顧及納稅人之實際困難,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黃○○2人及其直系親屬多次密集遷移戶籍,如經查明其遷籍係取巧,冀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非因騰空房地待售,應無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