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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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竊盜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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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財物被竊經檢具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准先行核實以損失認列一節,係基於營利事業財物在其帳冊上已有記載,如其發生被竊情事,稽徵機關可依據有關證明文件予以查證,故予規定准以損失認列。至個人如有竊盜損失,因所得稅法第
17
條扣除額係以列舉之
6
項為限,竊盜損失不在列舉
6
項範圍之內,自不能准予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