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竊盜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財物被竊經檢具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准先行核實以損失認列一節,係基於營利事業財物在其帳冊上已有記載,如其發生被竊情事,稽徵機關可依據有關證明文件予以查證,故予規定准以損失認列。至個人如有竊盜損失,因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係以列舉之6項為限,竊盜損失不在列舉6項範圍之內,自不能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