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35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說明:二、依據省縣自治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村里係鄉(鎮、市、區)內之編組,同法第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第4項)明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惟同法第42條(編者註:現行第62條)並未明定村、里辦公處之組織規程事宜。是以,村、里辦公處本身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鎮、市、區)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尚無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之適用。惟如捐贈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