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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課期間屆滿後始准改訂繳納期間應不發生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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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稅捐稽徵處補徵被繼承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申請更正稅額,而稽徵機關延至繳納期限屆滿後,始予核准更正,按其情形,應改訂繳納期限。又本案遺產稅既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嗣後因更正稅額,於核課期間屆滿後,予以改訂繳納期間,應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有關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