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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8186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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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係為配合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實際需要,而於核准拆除日前
1
年內遷出戶籍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比照本部
72
台財稅第
35797
號函規定,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