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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或特約救護車機構執行勤務掣給之收款憑證得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65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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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編者註:現行第
7
條)規定收取費用,並掣給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收款憑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3
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