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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者加徵滯納金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167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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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期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之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補稅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並就其應補徵稅額之半數加徵至申請提供擔保日之滯納金;惟原因逾期提供擔保已加徵滯納金之期間,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三、又是類案件,縱依各稅法有逾滯納期間加徵滯納利息之規定,惟因屬行政救濟案件,其加計利息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將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