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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得申報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77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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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