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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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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