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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病患之醫療費用受有補助部分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30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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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精神疾病患者及其扶養者,依精神衛生法及有關規定領取之醫療費用補助,係屬政府之贈與,可免納所得稅。但受有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減除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3
小目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