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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對政黨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986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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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以該事業名義對政黨之捐贈,不得自其當年度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核定之所得額中減除。說明:二、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3第2項規定(編者註:現應改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檢附依法設立政黨所開具之收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是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應以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