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省立養護中心收取醫療費用而單獨開立收據者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11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臺灣省立○○老人養護中心(編者註:現已改隸內政部)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3
小目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