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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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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為樓房時,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所稱各層房屋,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本案○君出售土地,其地上房屋一樓供營業使用,二樓及夾層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惟夾層部分,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並無記載,應無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