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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工商協進會之捐款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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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會因購置新會所之捐款,可依同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在法定限額內作為個人綜合所得額之扣除額或營利事業之費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