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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高爾夫協會職業委員會之捐款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44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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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貴委員會(編者註: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委員會)之捐款,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或營利事業之費用認定。說明:二、貴委員會係屬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內部組織之一,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文教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亦非教育部台69體11203號函稱「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貴委員會之捐款,應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捐贈扣除或作事業費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