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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1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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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請參照本部台財稅第5426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