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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5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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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惟如捐贈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同法第36條規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說明:二、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公益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其捐贈,應不適用同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