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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憑證遺失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7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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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遺失其列舉扣除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憑證時,可檢附原醫院、診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