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次年支付者如具確實證明得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列於次年度申報,仍應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予以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