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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次年支付者如具確實證明得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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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列於次年度申報,仍應准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予以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