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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資產重估後之估價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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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固定資產辦理重估價增值列帳後,帳上原提列之折舊準備(編者註:現為累計折舊)仍應保留。重估後固定資產之估價標準應以重估價之價值扣除重估前折舊準備及重估後折舊準備後之餘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