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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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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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
17
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