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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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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說明:身體殘障者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