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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估價經審定後補提折舊可依比例攤入銷貨或存貨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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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63年12月31日為資產重估價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重估價值至64年10月經稽徵機關審定後,營利事業可根據審定之重估價值,核計應補提折舊,並在年終結帳時依全年度產品銷貨量及期末產品存量之比例,分別攤入「銷貨成本」及「存貨成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