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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估價經審定後補提折舊可依比例攤入銷貨或存貨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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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以63年12月31日為資產重估價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重估價值至64年10月經稽徵機關審定後,營利事業可根據審定之重估價值,核計應補提折舊,並在年終結帳時依全年度產品銷貨量及期末產品存量之比例,分別攤入「銷貨成本」及「存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