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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分支機構不同縣市其災害損失可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904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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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總公司與工廠或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縣市時,由工廠或分支機構就近申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