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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可檢附經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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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申請減除之扣除額,係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採逐項列舉方式者,其醫藥及生育費之收據因繳交其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而無法隨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扣除時,可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