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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徵滯納金悉依本法規定辦理利息則依各稅法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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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之滯納金,根據同法第一條規定,應排除現行各稅法中有關加徵滯納金規定之適用。惟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因稅捐稽徵法第20條並無規定,仍應依現行各該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