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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1 1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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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本部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