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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自
95
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2
及本部
台財稅字第
09604533120
號令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