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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8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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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部分,仍應依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