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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確定後不得改按一般稅率重行核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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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君出售土地,既自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並經查明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確定在案,事後自不得准其申請改按一般稅率重行核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