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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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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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2
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財政部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