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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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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財政部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