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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董事可否提繳退休金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0202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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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說明:二、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三、惟董事如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該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分,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