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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入待售之建築物不得辦理重估價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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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經營「房地產投資」業務,不問專營或兼營,其購入待出售之「建築物」,非屬所得稅法第5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依照「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辦理重估價。如購入之「建築物」係用以「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專供其本身營業上使用者,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得依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