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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6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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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檢據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除依本部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規定辦理者外,其在國內投保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之保險業者所出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