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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6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2
小目規定,檢據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除依本部
台財稅第
811678252
號函規定辦理者外,其在國內投保者,應檢附經核准設立之保險業者所出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