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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6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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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
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
2
項減徵
50
%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