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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6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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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減徵50%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