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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改正申報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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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未能於接得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重估申報者,依照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9條規定,得自行展期30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自行展期30日後,即不得享受同辦法第23條改正申報之權益。上述期間之計算,依照同條規定,應自接得核准通知書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