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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轉列員工薪資部分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929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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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臺幣
2
千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
台財稅第
32831
號函規定,由該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該項證明如有填發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法律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