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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機關團體得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或提撥退休基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44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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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上開數額得認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