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子女繳納以本人為被保險人之保費應併計本人保費之扣除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以受其扶養之子女為要保人,其本人為被保險人並代繳納保險費,該項保險費用應認屬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而非為其子女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雖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扣除,但關於該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每年是否超過准予扣除之限額,應將上項以受其扶養子女為要保人所支付之保險費用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