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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子女繳納以本人為被保險人之保費應併計本人保費之扣除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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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受其扶養之子女為要保人,其本人為被保險人並代繳納保險費,該項保險費用應認屬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而非為其子女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雖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但關於該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每年是否超過准予扣除之限額,應將上項以受其扶養子女為要保人所支付之保險費用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