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僅取得
1
張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可由公司根據各員工繳納之保險費填發證明,供員工在辦理保險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列舉扣除。說明:二、前述由公司分別填發之證明,如有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其法律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