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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列舉扣除保險費可憑經收單位填發之證明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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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僅取得1張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可由公司根據各員工繳納之保險費填發證明,供員工在辦理保險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說明:二、前述由公司分別填發之證明,如有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其法律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