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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終止勞動契約支付之資遣費超過標準者仍得以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3627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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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支付之資遣費,其金額超過該法第17條規定之標準者,仍得以當年度費用核實列支。